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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第壹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第1260條調整了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市場經濟、其他社會領域、婚姻家庭、私人生活等四個生活領域,使民法典成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活,才是好的生活,才是值得過的生活。所有的法律都是為了規範人的生活而制定的,所以和人的生活有關。

在所有的法律中,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是社會運行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關系。從搖籃到墳墓,從白天到黑夜,從衣食住行到婚喪嫁娶,民法寸步不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來源於社會生活。它是對人們社會交往的基本規則、人際關系和價值觀念的提煉和表達,因此能夠呈現人們生動的社會生活,蘊含著民族精神和文化觀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對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所有民事立法的全面總結,是對我國立法經驗的系統總結,是對我國民事司法工作的全面檢驗。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十壹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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