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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民事訴訟被駁回怎麽辦?
作為當事人,對民事訴訟二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以《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為由,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即申請再審。壹般是人民終審法院審查處理再審或者上訴的申請,也就是說妳的申請要提交給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如果經終審法院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上訴,也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壹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民事訴訟駁回起訴分為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它們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駁回起訴是指裁定原告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受案範圍。它處理的是案件的程序問題,案件不受理,不代表原告的請求不會得到支持。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訴訟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判決,處理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壹旦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壹般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原告被人民法院駁回後,可以尋求其他途徑維權。被人民法院駁回後,由於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除非他收集到新的證據,否則爭議問題不能再審理。
三、民事再審被駁回?
如果再審被駁回,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抗訴期限不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向檢察院提出的建議或者抗訴。
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4.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