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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引渡?

1.引渡的概念:引渡是指壹國應有關國家的請求,將在其境內被另壹國指控犯罪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給請求國進行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國際司法協助的壹項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懲治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引渡的義務,引渡的法律依據應該是國際條約、國際公約和有引渡條款的相關國內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頒布實施,為中國國內有關部門處理中外引渡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2.引渡的要求:在現代國際關系中,引渡已成為兩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國家主權的法律體現。進行引渡時,必須滿足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引渡請求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國。個人不能成為引渡請求的主體。

(2)引渡的基本前提是,被要求引渡的罪犯被拘留在另壹個國家,並犯有可引渡的罪行。

(3)引渡應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3.引渡法律法規:壹是英美法系國家原則上不拒絕引渡本國國民,這與其強調根據屬地管轄原則行使刑事管轄權,不懲罰本國國民在境外犯罪的法律原則有關。他們認為,犯罪地國家的管轄權不僅直接懲罰犯罪,而且有利於調查和取證的程序。比如英美在1972年簽訂的引渡條約規定,任何人在對方領土上犯罪,在自己領土上被發現,包括本國國民,都要引渡給對方;第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是拒絕引渡本國國民。比如美國和羅馬尼亞的引渡條約(1924)第八條規定“締約國沒有義務交出本國公民”;根據《匈牙利和保加利亞司法協助條約》(1953)第57條,如果被請求引渡人是被請求締約國的國民,則不得引渡。他們的做法是基於國際法中的國家屬人管轄權,即壹個國家不僅對在其境內犯下的罪行有管轄權,而且對其國民在國外犯下的壹些罪行也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各國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做法。丹麥、希臘、危地馬拉、意大利、盧森堡、西班牙、瑞士、烏拉圭等國堅持拒絕移交本國國民;但也有國家認為應該根據自己的判斷來決定是否移交本國國民。如阿爾巴尼亞、阿根廷、巴拉圭、秘魯、比利時、智利、古巴、捷克斯洛伐克等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進行,加強懲治犯罪的國際合作,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的引渡,依照本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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