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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國家資金的行為

法律主觀性:

拿國家資金沒有特別收費,關鍵是看後續行為。侵占罪是妳占為己有,私分國有資產罪是妳以單位名義分的。挪用國家資金罪的認定標準是:1。是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為,危害社會,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2.它侵犯了公共財產,這是刑事違法。3.主觀上有犯罪故意。4.行為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套取國家資金侵吞國有資產罪的認定標準是:1,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和所有權。2.私分國有資產比較大。3.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法律客觀性: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減少或者停止撥付項目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的;(二)采取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的;(三)違反投資預算規定的;(4)未實現的投資完成;(五)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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