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是這樣的吧
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區別
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明確具體,重點是主體行為的* * *性質和各種條件(情況);其具體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中的“自由裁量權”。相比之下,法律原則的重點不局限於行為和條件的獨特性,還包括它們的個體性。
2.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因其內容特定,只適用於某壹類行為。法律原則對人們的行為和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總結出來的對某壹種行為、某壹法律部門甚至整個法律體系的共同價值,具有宏觀指導意義,其適用範圍比法律規則更廣。
3.在適用方法上,法律規則是以非此即彼的方式適用於案件的:如果壹項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成立或者該規則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提供的解決方案。或者規則無效,對裁決沒有影響。但是,法律原則的適用是不同的。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於個案,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有不同的長處,而這些不同的長處甚至相互沖突的原則可能存在於壹部法律中。
“法律規則的規定明確具體,側重於主體行為的* * *性質,即各種條件”可以從法律規則普遍性的角度進行解釋。壹是對象的普遍性:法律規則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如張三、李四),而是針對抽象的、普通的人。二是適用的普遍性:主要是指法律規則可以重復適用。比如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這裏的適用主體“男性”和“女性”是抽象的、籠統的;而且,只要法律在有效期內,關於法定結婚年齡,是可以反復適用於不同主體的。
“法律原則的關註點不僅限於行為的* * *性質即條件,還要關註其個體性”這句話具有很強的相對性。或許可以這樣理解,法律原則的內容是基於條件的個體性,由於壹些案例的衍生發展而逐漸成為法律原則。
以上只是我的拙見。希望能給妳壹些幫助。我也學法律。希望以後多交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