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評估:首先,房屋的市場價值必須由評估公司進行評估。
2.繼承公證:申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3.房屋測繪:申請人必須向房產測繪部門申請房屋面積測繪或過戶,取得測繪成果或圖紙,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
5.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壹、房屋繼承需求證明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房屋產權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3、戶口簿或其他能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文件;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需要註意的是,最好提供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因其真實性無法確定,難以被采納);
5.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6.其他公證處要求的文件。
二、房屋安全鑒定條件:
1,房屋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
2、建築物基礎、墻體或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沈、裂縫、變形、銹蝕等危險征兆;
3、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房屋裂縫、變形、不均勻沈降等。,需要繼續使用;
4、因爆炸、火災等原因造成的裂縫、變形等。,需要繼續使用;
5.可能影響公眾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需要認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按以下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