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公私債務。第十七條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印制和發行。第十八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買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損毀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第二十條破損或者汙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處理,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和銷毀。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
(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所稱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二條故意損壞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九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買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損壞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