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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經傳喚,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人民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匯總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差異。下面詳細分析:要看不同起訴類型的具體情況。在民事訴訟中,被告人屬於必須出庭的類型,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傳喚;如果是行政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離庭,可以缺席判決,具體處理方式要看實際訴訟類型。

1.傳票必須得到法院院長的批準。

2.傳票必須用傳票送達,並直接送達被拘留人;傳喚前,應當向被拘留的繼承人說明拒絕出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到庭。

3.傳票應由被拘留人簽名,拒絕簽名的,應在“傳票執行”欄註明。

4.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不到庭無法查明案件的被告人,必須到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庭的,可以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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