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患者出現了麻醉意外,或者由於麻醉師的判斷或操作失誤導致的麻醉損傷,最好通過鑒定明確。如果患者的損傷是由於麻醉過錯造成的,如麻醉過量導致呼吸抑制、氣管插管誤入食管等。,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麻醉導致的死亡屬於醫療事故嗎?
麻醉導致的死亡是否屬於醫療事故,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手術沒有問題,只能確定為意外,麻醉醫生也會在麻醉前和患者談話並簽字,簽字的內容會有麻醉意外。有些人對麻醉過敏,這是不可預知的。
二、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按照《工傷賠償條例》賠償:
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提供給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因工死亡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但是,核準的受撫養親屬撫恤金的總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根據當地規定確定。
三、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法律法規的範圍
1.受害人請求支付人身損害醫療費用的,應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收費憑證,賠償義務人根據醫療機構的收費憑證進行賠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144條,這裏的醫療費用壹般是根據當地醫療醫院的診斷證明、醫療費用、住院費用計算的。
3.如果需要後續處理,可以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18條* *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壹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予以說明。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符合診療規範的;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
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