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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訴訟時效為20年,從何日起算?

根據法律規定,長期訴訟的訴訟時效為20年,追訴期限的計算時間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行為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最長的訴訟時效有以下特點:

1,既適用於壹般訴訟時效規定的壹般民事法律關系,也適用於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特殊民事法律關系;

2.起點是權利被侵害的那壹天;

3.最長訴訟時效本質上是壹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的期限。因為壹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都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逃避偵查、審判的,追訴期限的延長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七條有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超過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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