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是指受立遺囑人邀請見證遺囑的自然人或立遺囑人的遺囑見證人。受遺囑人委托,記錄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並保證其準確性的見證人,也稱為代書人。見證人和代書人在見證公民立遺囑的過程後,必須親自在書面遺囑上簽名,不會寫字的按手印,註明年、月、日、時間、地點。立遺囑人提供的證言是否真實,會直接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對立遺囑人應該有壹定的要求。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相關犯罪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按照規定的方式受遺贈的,喪失受遺贈權。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 *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六條印刷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五條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應當代表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書寫,並由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