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合同有哪些變化?想了解清楚的小夥伴來和我壹起看看吧!
監理規定:監理合同變更
監理合同履行期延長,工作內容增加。
(1)監理人應及時將此情況及可能造成的影響通知委托人。
(2)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應視為額外工作。
(3)工作附加報酬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4)附加工作可分為延長監督或相關服務時間和增加服務內容兩類。
(5)額外工作報酬的計算
額外工作報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報酬?協議書約定的監理及相關服務期限(天)
暫停履行合同和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
(1)監理合同生效後,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善後工作和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是附加工作,確定附加工作報酬的方法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監督員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2)監理合同生效後,導致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的情況可能包括:
◆監理服務的項目因委托人原因被迫終止;
◆因委托人原因導致監理合同終止;
◆因施工承包商或合同其他方的原因導致監理合同終止,為實施工程需要更換施工承包商或合同其他方的;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中止或終止。
(3)額外工作報酬的計算
額外工作報酬=善後工作和恢復服務準備時間(天)?正常工作報酬?協議書約定的監理及相關服務期限(天)
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頒布或修訂引起的變更
◆增加的監理工作內容或延長的服務時間應視為附加工作。
◆委托範圍內的工作相應減少或服務時間縮短的,監理及相關服務的正常工作報酬也應調整。
工程投資或建築安裝費用增加引起的變更
◆正常工作報酬增加=工程投資增加還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增加?正常工作報酬?項目投資估算(或建築安裝工程費用)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NDRC價格[2007]670號)規定的合同報酬,通過增加監理範圍調整正常工作報酬的,涉及專業和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的,正常監理報酬應按實際委托的服務範圍重新計算。
由於監理範圍的變化,監理的正常工作量減少了。
(1)減少正常工作報酬的基本原則:按照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約定的正常工作報酬中扣除同比例報酬。
(2)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NDRC價格[2007]670號)規定,監理範圍縮小後,正常工作報酬發生調整的,涉及專業調整系數和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的,正常監理報酬應按實際委托的服務範圍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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