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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的法律效力和有效性

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規範化、格式化的文件,用於記錄和傳達行政機關的有關會議和議定事項,是行政機關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工具。會議紀要只具有行政指導的性質,不具有強制性。它們不能在法律上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也沒有行政法律效力。但是,會議記錄對如何處理行政事項有初步意見,因此具有證據意義。

1.會議紀要沒有法律效力。

2.會議紀要以會議紀要、會議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為基礎,反映會議的基本情況和精神,以綜合性、指導性和準備性為主。

3.會議紀要無非是地方黨委、政府、下屬局、委協商地方性政策的會議紀要,不能上升到法律、法規、規章的高度,不是規範性文件,效力遠低於法律、法規、規章。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文的種類主要包括:

(1)訂單(Orders)

根據有關法律,適用於行政法規和規章的頒布;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獎勵相關單位和人員。

(2)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部署,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三)公告

適用於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

(4)通知

適用於社會各相關方應當遵守或知曉的事項的公布。

(五)通知

適用於批準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隸屬於上級機關的公文,傳達下級機關需要辦理的事項和需要有關單位知曉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知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7)動議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8)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答上級詢問。

(九)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

(10)回復

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的指示。

(11)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處理方法。

(12)信函

適用於非掛靠機關之間洽談工作、問答問題、請求批準、解答審批事項。

(13)會議記錄

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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