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合同法中的免責條款是什麽意思?

合同法中的免責條款是什麽意思?

1.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往往被合同壹方作為明示或暗示的要約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以取得對方的承諾並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而言,是指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或標準合同提供者提供標準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壹方或雙方責任而在合同中設置的條款。因此,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目的在於限制或者免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二、免責條款具有以下特點:1、免責條款是合同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任何試圖援引免責條款的當事人必須首先證明該條款已構成合同的壹部分,否則無權援引免責條款。?2.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是為了減少或免除其未來的負債,所以只有當事人約定並在負債發生前生效的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負債的減少或免除。如果責任產生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協議減少責任,這與達成免責條款有本質區別。?3.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雙方未來的責任。出於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分為兩類:壹是限制條款,即在壹定程度上限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條款。比如合同中約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總額。二是免責條款。比如有的店鋪在櫃臺上註明“商品出門概不退換”,屬於免責條款。嚴格來說,責任限制條款和免責條款還是有區別的。壹般情況下,免責條款的生效條件比限制條款的生效條件嚴格。但是,由於免責條款和限制條款都是為了排除當事人的未來責任而設計的,所以理論上兩者並沒有嚴格的區別,壹般都稱之為“免責條款”。免責條款也不同於附條件合同。雖然設置了免責條款,但當事人可以在條款中規定某些條件,當這些條件得到滿足時,當事人就免除了不履行合同的責任。但免責條款只是合同的壹個條款,其目的只是限制和免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說不會導致合同的生效或終止。當事人在附條件合同中設定壹定的條件,旨在以條件的達成與否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條件滿足,合同生效或終止。[

  • 上一篇:國際經濟法是壹國經濟法的延伸吧?
  • 下一篇:會議記錄的法律效力和有效性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