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免責條款具有以下特點:1、免責條款是合同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任何試圖援引免責條款的當事人必須首先證明該條款已構成合同的壹部分,否則無權援引免責條款。?2.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是為了減少或免除其未來的負債,所以只有當事人約定並在負債發生前生效的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負債的減少或免除。如果責任產生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協議減少責任,這與達成免責條款有本質區別。?3.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雙方未來的責任。出於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分為兩類:壹是限制條款,即在壹定程度上限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條款。比如合同中約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總額。二是免責條款。比如有的店鋪在櫃臺上註明“商品出門概不退換”,屬於免責條款。嚴格來說,責任限制條款和免責條款還是有區別的。壹般情況下,免責條款的生效條件比限制條款的生效條件嚴格。但是,由於免責條款和限制條款都是為了排除當事人的未來責任而設計的,所以理論上兩者並沒有嚴格的區別,壹般都稱之為“免責條款”。免責條款也不同於附條件合同。雖然設置了免責條款,但當事人可以在條款中規定某些條件,當這些條件得到滿足時,當事人就免除了不履行合同的責任。但免責條款只是合同的壹個條款,其目的只是限制和免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說不會導致合同的生效或終止。當事人在附條件合同中設定壹定的條件,旨在以條件的達成與否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條件滿足,合同生效或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