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律的起源
在法治文明出現之前的原始社會,由於生產力水平有限,人們的社會關系比較簡單,因此沒有包括法制在內的國家機器,長期處於“聽命於人而無令”、“治而無刑政,為王而無甲”的社會狀態。在這種情況下,維持社會秩序主要依靠人們在長期日常生活中的傳統習慣和相關的行為倫理。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剩余產品出現並迅速轉化為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的社會財富,階級沖突和階級壓迫日益突出。少數上層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和特權,需要制定法律制度,建立國家政權,法律文明呼之欲出。
其實在部落聯盟這種類似於國家的社會組織出現之前,就已經形成了“五刑”制度,即“重刑用壹兵,其次用斧,中刑用鋸,其次用鉆,薄刑用鞭”。《尚書》還記載了蚩尤時代苗族創制“五刑”的過程。
苗人用靈,用刑,但五虐之刑,謂之法。濫殺無辜始於淫蕩,尷尬,難堪,難堪。
部落聯盟的堯帝時期,制定刑法,建立監獄,正式將“五刑”納入國家體系。
在“龍山文化”遺址中,發現了大量的非正常死亡和非正常埋葬,其中很多都有酷刑的痕跡。有的以頭骨被砍碎為標誌,有的因割腰而被斬首,有的遭受雙腳受刑,可見當時的刑罰已經廣泛使用,而且非常殘酷。
事實上,中國古代法律壹直包括“刑”和“禮”,這也是中國法律起源的兩種方式。最早的法律,如“五刑”,源於戰爭的壹些需要,也是脫胎於軍事活動的軍事法律。《通典》記載了“黃帝以兵治天下,此刑最大”的說法,《國語》也記載了“夫戰,刑始於兵,終於禮”,所以原來的“法”有軍法和刑兩層意思,原來的法官和獄官也兼有軍事和司法職能。臯陶就是壹個明顯的例子。
“禮”本身就是指盛放祭祀用品的器皿。古人在舉行祭祀活動時,用禮器來表達崇敬之情,從而形成了壹些祭神、祭祖、祈福的儀式。人們便稱這種儀式為“禮”。《禮記》對此有詳細解釋:“夫禮之初,開始吃喝,其燒黍海豚,汙穢恭敬,笨拙如鼓。如果妳還能讓他敬鬼神。”這裏使用的禮儀形式只是壹個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