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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討債

合法討債有幾種方式:

1.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原住所或者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債務;

2.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托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3.通過第三方專業催債機構將債務通過標準化程序委托給催債公司,然後以第三方的立場在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進行溝通,利用自己的催債經驗和專業手段幫助債權人實現權益,也是壹種常見的方法。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討債的效率很有保障,專業的討債技巧和手段可以確保貨款的回收,同時第三方可以盡力維護雙方的人際關系。缺點是找專業性強的討債公司,其他行業的投機者無法保證討債的專業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壹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第二百二十二條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對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或者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二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終結監督程序,支付令自動失效。

支付令無效的,應當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壹方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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