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已經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3.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4.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舉證期限截止於交換證據之日。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人民法院許可的,交換證據的日期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第壹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壹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壹條規定的“新證據”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