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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司法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1。立案偵查階段:1。歸檔。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針對報案、控告、檢舉、自首的材料,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決定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2.調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采取相關強制措施進行的專項調查。偵查過程中傳喚、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4.逮捕。5.調查結束了。二是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四。執行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壹)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二)終審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六十九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壹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審判員三人至七人以及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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