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過錯責任適用於因環境汙染造成他人損害的人。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的損害,無論汙染單位是否有過錯,都應對其汙染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完全由於戰爭行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汙染損害,並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免予承擔賠償責任;汙染損害完全是由於第三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為了保證人類對環境的可持續利用,必須限制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的排放、傾倒和處置,即向環境排放、傾倒和處置廢棄物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環境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廢棄物超過國家標準的,可能汙染環境,造成環境汙染事故。違反國家規定,向環境排放、傾倒、處置大量廢棄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極大,必須予以懲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構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三十條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發生糾紛,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第壹百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法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千二百三十壹條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和程度,以及其行為在損害後果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各自的責任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