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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虛假訴訟的責任是什麽?

1.法官虛假訴訟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1,虛假訴訟,不允許法官承擔責任。法官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要根據案件的具體結果來確定。如果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發現虛假訴訟,或者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是國家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虛假訴訟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犯罪主體。虛假訴訟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還應當是具有民事訴訟能力,能夠提起民事訴訟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虛假訴訟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虛假訴訟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壹般來說是直接故意,知道自己是以捏造的事實起訴。本罪沒有規定行為人需要有特定的主觀目的,所以行為人虛假訴訟的主觀目的是否為謀取利益、謀取利益的性質是否正當,並不影響虛假訴訟罪的成立;

3.犯罪的對象。虛假訴訟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壹個復雜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活動秩序,具體來說就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也包括他人的合法權益,如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監護權、繼承權等。虛假民事訴訟行為不僅浪費了寶貴的民事司法資源,而且導致真實訴訟無法得到及時審理,嚴重阻礙了司法公信力和裁判權威,還可能給法官職業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

4.客觀方面。虛假訴訟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首先,行為人必須捏造事實。所謂“捏造事實”,是指行為人捏造、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與真實情況相反的事實。可以完全沒有任何真實元素的捏造,也可以部分有壹些真實元素的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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