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與當事人意誌無關,但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可以表述為這些事實的出現是個人無法預料或者無法控制的。能夠產生導致某種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件。另外,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也屬於事件;
2.人類行為。人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行為壹般是以人的意誌為主導的活動,即有目的、有意識的活動。但有些行為不是針對民事法律後果的,但仍然可以造成壹定的法律後果。事實行為是與表示法律效果和具體精神內容無關的行為。比如創造的行為,從事發明創造的行為,侵權的行為等。
法律事實和法律事件的區別在於:
1.概念不同:法律事件是法律事實的壹種。權利主體的主觀意誌不受轉移是壹個法律事實和客觀現象。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2、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改變和消滅的現象。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客觀事實,是不以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或消滅。法律事件壹般屬於法律事實的範疇。
綜上所述,所謂民事法律事實,就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並不是所有的客觀情況都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因為日出日落等許多自然現象並不能自然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化和消滅,所以不是法律事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壹方,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壹方,應當對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