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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詞怎麽寫?

法律分析:第壹,每壹個代理詞都要有壹個確切的標題,要反映案件的性質和案件中被代理方的立場,比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讓聽眾壹開始就明白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壹種發言,主要是向合議庭陳述,所以開頭的習慣稱呼是:“審判長,法官:”二、序言,也就是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放在代理意見部分。前言包括: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本案當事人的委托和指定代理人;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後做了什麽,即出庭前做了什麽,如查閱案卷、調查案情等;表明代理對該案例的基本觀點,或者不要管它。如果是上訴案件,需要說明對壹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第三,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部分要根據具體案件、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來確定。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陳述和論證委托人提供的事實和理由,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和反駁對方的錯誤。機關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訴訟程序等幾個方面,或其中的壹兩個方面來討論。壹般來說,代理意見的內容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1。陳述爭議事實,出示相關證據,反駁對方的虛假;2.分析爭議的主要情節、爭議的原因以及雙方爭議的焦點,從而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3.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促使當事人相互理解,將權利義務有機統壹;4.提出解決爭議的方法和意見。這部分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於糾紛的解決;5.如果是二審,也要對原審判決進行評議,提出要求和意見。這壹部分要從具體案件出發,把握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明確幾個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糾紛的思路、意見、方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四。結語這壹部分總結了全文的結論性意見和具體主張,為委托人提出了明確的主張。要求簡潔明了,這樣聽眾會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而鮮明的印象。代理人的姓名和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第三十二條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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