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居住區的公共綠地屬於業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侵占綠地。業主或其他人不得擅自改變* * * *的某些設施和結構,不得占用* * * *的某些部分。如果壹個業主未經全體業主同意,占用並改變公共綠地的原狀,其行為實際上侵犯了其他業主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當小區內的部分* * *被單位或個人私自占用時,最直接的就是找到當事人,然後出示其余業主的情況。如果對方還有點自知之明,那就處理了。如果對方不處理,其余業主可以向小區物業反應。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作為業主委托管理小區的單位,應當制止私自占用公共綠地的行為,讓對方恢復公共綠地原貌。如果物業無法制止,小區業主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讓對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方已經嚴重破壞了小區的美觀,阻礙了業主的生活。業主要學會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八十六條所有權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對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