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如果妳離開了公司所在地,妳應該改變它。公司變更是指公司設立登記中壹項或多項內容的變更。公司變更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公司組織形式、經營範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名稱變更。
《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要求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只能有壹個住所。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必須在其註冊地址從事經營活動。但實際上,出於經營成本或稅收政策的考慮,很多公司的註冊地往往與實際經營地不壹致。公司註冊在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開發區管委會可以為其提供公司註冊、年檢、納稅申報、繳納等全套服務,節省了很多日常開支。但公司業務不適合在園區經營,選擇在別處從事經營活動。這種安排雖然解決了企業管理和政府管理中的問題,但仍然隱藏著很大的法律風險。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被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