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二:元雜劇《灰蘭記》中有壹個包公審的故事。馬先生的妻妾為壹個孩子而爭鬥。包拯復查案情時,命人在院子裏用石灰畫了壹個圈,把孩子放進去,聲稱誰把孩子拉出來,誰就是親生母親。妾張不忍硬拉,馬渾家卻硬把孩子拉了出來。據此,認定張是孩子的親生母親,並為其報仇。
這兩個故事發生在不同的文化歷史背景下,卻表達了相同的人情。兩位智者判斷的邏輯前提是基於對人類母性本能的考慮,他們得出的結論是:小牛的愛的本能體現在:我寧願放棄自己的權利,也不願自己遭受不公正,也不願傷害眼前的孩子。
在中國古代和西方的經典故事中,幾乎同樣的法律邏輯都會被用來處理與親情有關的案件,這反映出“容隱”的思想是人類最基本的人性。中國古代構建的容隱制度體現了對親情、人倫的同情,“容隱”思想在古今西方法律中也有體現。我國目前相關法律制度缺乏“容隱”制度,應當重構體現“容隱”人道主義思想的制度。
儒家只是眾多學說中的壹種,而且是兩千多年前的學說。任何人都可以研究和闡述它。即使他們甘於貧窮,那也是壹些教授學者的自由。但無論如何,我們不能用今天的概念,即人類認知兩千多年後通過不斷進化形成的現代概念;更不能用儒家的話來規範我們今天的意識形態,甚至把“父子相隱”當作“制定法律的依據”,來指導我們建設今天的民主法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