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主管部門和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單位的內幕信息負責人不得買賣上述主管部門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2.證監局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股票,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
3.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監管機構授期貨,或者在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任職,或者在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往來的上市公司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相關工作人員在離職後三個月內將繼續受此規定約束。因任職而持有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後壹個月內處置任職前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繼續持有。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壹)利用職權或者地位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供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以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本單位名義籌集資金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便利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