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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是的。夫妻財產協議的公證由雙方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辦理夫妻財產約定時,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應提交結婚證草案。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員可以書寫相關財產證明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夫妻或未婚男女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及債務的範圍和歸屬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分為兩種形式:壹種是未婚男女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另壹種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並進行公證。夫妻財產協議的公證,由壹方住所地或者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1、雙方身份證明(戶口本、身份證、護照等。).2.該房產的產權證明。3.結婚或未婚證明。4.協議草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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