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費由省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設立,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審批;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省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重要建設收費項目和標準,經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準。經營性收費和各種押金由省物價部門審批。
省級部門和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權設定、審批或調整建設收費項目和標準。第四條省直部門和中央駐甘有關單位申請設立行政事業性建設收費項目,向省財政廳提出,並抄送省物價委員會;申請審批和調整收費標準的文件報告應報送省物價委員會,並抄送省財政廳。申請設立經營性建設費和各種押金項目及標準直接報省物價委員會審批。
地(市)、縣(市、區)兩級部門(單位)申請設立屬於行政事業性質的建設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經地(市)財政、物價部門審核後,按隸屬關系分別報省財政廳、省物價委員會。申請設立經營性建設費及各種保證金項目和標準,由省物價委員會審核後,報當地(州、市)物價部門批準。第五條建設費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收費收入應按資金性質納入財政預算或預算外管理,存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第六條建設收費實行年檢制度。第七條凡經批準征收的建設費和標準,由省物價、財政部門予以公布。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必須持有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第八條建設收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費票據。收費單位應當憑《甘肅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到財政部門領取專用票據。第九條收費單位要公開收費項目、範圍、標準,實行亮證收費。第十條繳費單位有權拒絕繳納無證收費或無證收費、不使用專用票據和擴大收費範圍、利用職權只收費不服務的費用,並向物價、財政部門舉報。第十壹條各級物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建築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越權審批、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甘肅省物價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