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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病假天數的規定

勞動法中的病假天數如下:

勞動者醫療期為三個月的,累計病假時間為六個月;勞動者醫療期滿六個月的,累計病假時間為十二個月;如果勞動者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則累計病假時間為十五個月。

1.單位職工因病或者意外傷害需要停止工作到醫院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綜合判定職工的病假,壹般以三個月至兩年的病假為準。

2.員工在病假期間可以正常領取工資。

3.病假天數最多可申請2年,即24個月。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時,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

4.員工超過24個月仍需申請病假的,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員工壹個月的待通知工資及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給予三個月;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給予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總結壹下,關於病假的規定主要在相關條款中,即員工有三個月醫療期的,按照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有六個月醫療期的,按照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就醫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可以持續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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