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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無用論的起源

自從人類社會出現以來,人類就壹直在探索法律是如何產生的。從古希臘到後現代主義,許多法學家提出了許多權威的理論。總的來說有以下幾種學說:(1)法以最老為基礎,萬物自然產生。(2)法律是諸神賦予人類的。(3)法律是在人類社會生活、工作和其他活動中通過相互契約產生的。三種理論中,我個人更傾向於第三方。古希臘的智者和哲學家在自然和人類自身發展的過程中提出法源於自然,為城邦和國家的產生、發展和進步提供了理性的理論依據。在整個中世紀,由於基督教思想的支配和羅馬文化的影響,以及日耳曼民族的入侵,歐洲占主導地位的政治思想是以基督教神學為基礎的,所以中世紀的神學家和哲學家繼承了古希臘羅馬的自然法思想,同時披上了神學的外衣。長期以來,它主張上帝主宰壹切,政治屬於宗教,人法依附於神法,君權委托於宗教權力。由此產生了自然法和神學的理論。以上兩種理論的產生歸根結底是因為人類對自然的無知和壹知半解,而我所認同的觀點主要是從社會歷史發展和人類自身的角度來分析法律的產生。法律是社會性的,它產生於人類社會的發展,服務於人類的發展。“天下熙熙攘攘皆為利來;世間的壹切喧囂都是有益的。”法律是為了適應利益調整的需要而產生的。法律的變化和發展根植於利益關系的變化和發展,歸根到底根植於人們利益要求的變化和發展。法律體系本質上是壹個利益體系。人類社會有兩個領域,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法律產生於這兩個領域。特殊私人利益的總和構成市民社會,共同公共利益的總和構成政治國家。法律最早出現在公民社會。私有制產生時,人們從物物交換發展到商品交換,生產、交換、銷售和消費在人們的生活和工作中起著無時不在的作用。在生產、交換、銷售和消費過程中,不誠信、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消除或遏制這壹過程中的問題,維護各階層人民的利益,社會生產必須使用壹種強有力的工具來約束人們的行為,這就為法律的產生提供了經濟和社會基礎。最初,契約成為約束每個人的工具,成為法律產生的物質載體。契約是慢慢有機結合積累起來的,法律也出現在公民社會中。任何時代的歷史活動都是由無數個個體的社會活動組成的。個人作為歷史活動的主體,是整個社會歷史活動的主體。法國哲學家愛爾維修說:“河流不會倒流,人們不會逆利益的浪潮而行。”當無數個個體的利益匯聚在壹起時,為了避免利益沖突,維護公眾的利益,就需要壹個代表社會普遍利益的權威。這時,契約使壹個符合歷史和人民需要的國家——壹個代表廣大民眾利益並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組織及其組織規範提供了生產的條件。通過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契約,國家孕育而生。國家要想管理好、規範好、穩定好這個社會,就要有約束性、限制性的工具來規範人。這個時候國家和人民之間必然形成壹種契約關系,也就是我制定的契約關系,妳我遵守,久而久之就會形成壹種規範,壹種法律,這就是政治國家誕生的法律。不管我上面說的法律是產生於市民社會還是政治國家,它們都有壹個共同點,那就是法律是由人類在人類社會生活和工作中所訂立的相互契約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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