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消費者主要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欺騙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予以處罰並承擔責任的行為。詳細規定如下:
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追究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和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