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持有治安證的個人或組織,將面臨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壹是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口頭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另外,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較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旨在規範保安服務市場,確保保安人員具有合法資質,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
保安員的職責和權利:
1,維護公共秩序:保安員負責維護所在區域的公共秩序,防止違法犯罪行為;
2.人身安全保護:保安員要保護客戶、員工、訪客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保護財產安全:保安員負責保護客戶財產,防止被盜和破壞;
4.進行安全檢查:保安員有權對進入特定區域的人員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5.緊急情況處理:保安需要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如火災和事故,以確保人員的疏散;
6.遵守法律法規:保安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濫用職權。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可以對無證保安員進行處罰,包括責令改正、口頭警告、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旨在規範保安服務市場,確保保安人員具有合法資質,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
法律依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保安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備案或者註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核,或者未向公安機關報告違法保安服務要求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和保管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保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