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決定上訴之前,被告應充分了解這些風險,並仔細權衡利弊。
首先,失去量刑優先權的風險
在認罪認罰的情況下,被告人主動認罪認罰往往可以獲得壹定的量刑優惠。但是,壹旦被告決定上訴,這壹特權可能被取消。因為上訴意味著被告人對原審判決提出異議,這可能導致法院重新審查其認罪、從輕處罰的自願性和真實性,從而撤回原量刑偏好。
第二,增加訴訟成本的風險
上訴意味著案件將進入二審程序,將導致被告承擔額外的訴訟費、訴訟費等訴訟費用。此外,二審程序可能會耗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給被告帶來額外的負擔。如果最後上訴不成功,這些費用就會變成不必要的開支。
第三,判決的不確定性
上訴可能不會帶來更有利的結果。二審期間,法院可以維持原判、改判或者發回重審。這意味著被告面臨的不確定性增加,無法預測最終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有問題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如果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被告就浪費了上訴的機會和成本。
第四,聲譽受損的風險
上訴可能會給被告的名譽帶來損害。在輿論中,上訴往往被視為對司法判決的不信任和挑戰。這可能會損害被告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對其今後的生活和職業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總而言之:
認罪後上訴的風險包括失去量刑優先權、增加訴訟成本、判決的不確定性和名譽損害。被告人在決定是否上訴時,應當充分認識這些風險,綜合考慮自身情況、案件特點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權衡利弊後,被告應做出明智的選擇,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01條規定: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27條規定: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67條規定:
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