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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偽證要負什麽法律責任?

做偽證要負什麽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對於偽造、毀滅重要證據,阻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以及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以1000元或者15日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證的要素:

偽證罪的主要要件

偽證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的主體,即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

證人,是指按照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人。

“鑒定人”是指司法機關任命或者聘請的,對案件中某些情況的真實性、真實性進行鑒定的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的人。

“記錄人”是指為了案件的調查取證,通過詢問證人、被害人或者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方式作記錄的人。

“翻譯人員”是指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為案件中的外籍、少數民族或者聾啞人擔任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翻譯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的人員。

偽證罪的客體要件

偽證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偽證罪的客觀要件。

由於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偽證造成的社會危害也不同。以偽證罪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的,不能直接以偽證罪論處。偽證罪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但實際無辜的人。

偽證罪的主觀要件

偽證罪主觀上必須來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而實施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陷害他人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意圖,就不能以偽證罪論處。

偽證罪的客觀要件

偽證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辨認、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行為。

所謂假證明、假鑒定、假記錄、假翻譯,是指證人作了假證明,鑒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的鑒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的翻譯。所謂隱匿刑事證據,是指掩蓋和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隱瞞應當提供的證據。

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主要是指構成犯罪、犯罪性質或者對犯罪嚴重程度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事實無關,對案件處理影響不大,就不能認定為偽證罪。至於偽證罪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

行為人偽造、變造、銷毀憑證、隱瞞真相的行為不發生在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中,而是發生在壹般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中,或者發生在審計、監察等行政活動中,不能以偽證罪論處。

上述法律法規所述行為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但客觀上表現為隱瞞真相、銷毀、偽造、隱瞞有關資料,但不在刑事訴訟中。行為侵犯的客體不同於偽證罪,只能根據不同情況作為其他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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