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決定與之前的查封、扣押決定關系密切,相對獨立,可以認為是壹種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只對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決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此時,當事人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期限,應當從收到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收到查封、扣押決定之日起計算。執法機關未向當事人送達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書的,當事人申請救濟的期限不能確定。因此,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決定必須送達當事人,否則程序違法。
再次,如果不告知當事人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決定,該決定能否生效值得討論。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具體行政行為無效,但參照《行政處罰法》第三條關於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的規定,可以認為執法機關不告知當事人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決定屬於不符合程序規定的行為,可以推定該決定無效。實踐中甚至會出現這樣的尷尬情況:工商機關對某人涉嫌無照經營的財產采取了查封措施,到期後(15),工商機關既沒有出具處罰決定書,也沒有延長查封期限。根據《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封、扣押期間應當作出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理解為工商機關解除了查封措施。當事人使用、調換、轉移、毀損、變賣財物的,工商機關只能處於被動地位,不能以工商機關內部作出的延期決定,判定當事人擅自使用、調換、轉移、毀損、變賣被查封的財物。因此,為了保證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的效力,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必須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壹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機關在作出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只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才能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僅限於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贍養人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已經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再次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