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立法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二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文章
勞動者權利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等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家措施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
國家提倡和鼓勵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
參加和組織工會的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第八條
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協商的勞動者應當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
勞動管理部門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