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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合同中的物業管理費制度和承包責任制如何確定?哪個更合理?或者在什麽情況下確定兩種方式中的壹種?在獎勵制度下

合同制是指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固定的物業服務費,盈虧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承擔。如果實行合同制,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定額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照約定的比例或者數額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酬金,其余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費用,余額或者不足部分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實行報酬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報酬”。從市場營銷的角度看,合同制的定價模式本質上是市場定價,獎勵制的定價模式本質上是成本定價。

約滿酬金制度的核心優勢如下:

1,財務透明,業主可以直接監督資金的使用。

2.有利於保護物業管理行業成長在萌芽狀態。

合同制的核心優勢如下:

1.強化成本意識,提高企業生存能力。

2.有利於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促進行業發展。

3.節約監管成本,提高決策和服務效率。

結論:

1,獎勵制度可以幫助處於起步階段的物業管理企業成長發展。

中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物業管理的發展也是如此。因此,在市場經濟發展緩慢、物業管理起步較晚的地區,可以采用約滿酬金制,業主容易接受,適合物業管理企業和行業的立足之地,平穩度過行業的幼稚期。

2.承包責任制適用於市場化程度高,物業管理有壹定基礎的地區。

承包責任制是市場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其優勢遠遠大於獎勵制,尤其是在促進已經進入快速成長期的企業和行業發展方面。其實在最早出現物業管理的深圳,雖然現在的收費方式也叫提成(酬金)制,但表面上也有提成(酬金)制的外衣,比如定期公布收支明細,解答業主的收支問題,業主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的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等。,但其實質已不再是傭金(約滿酬金)制度的內涵。第壹,在監管的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業主/業委會並沒有真正履行監管責任,而是主要依靠物業管理公司的品牌信譽來代替繁瑣且成本高昂的監管程序。壹些業委會即使執行了監督程序,在消耗了極其巨大的成本後,也未能達到過程控制的目的,最終導致兩敗俱傷。第二,目前沒有壹家企業能真正按照成本定價,基本都是采用承包制,也就是市場價。最典型的案例是,深圳高層住宅整體服務價格壹開始比較高,當壹些企業率先降價後,其他企業陸續將收費價格降到相同或相近水平;多層住宅的服務收費價格普遍較低,企業提供此類服務基本無利可圖甚至虧損。然而,幾乎沒有企業單獨提高收費價格或業主彌補損失。這種表現幾乎完全是由於市場價格機制的自發調節。因此,當市場化程度較高,物業管理有壹定基礎時,應采用承包制。

隨著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和物業管理市場成熟度的提高,承包責任制的優勢會越來越明顯。承包責任制利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滿足業主的需求,保護先進,優勝劣汰,促使物業管理企業迅速提高自身的經營水平,從而迅速提高行業的整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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