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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執法的正當性要素有哪些?

法律分析:1。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合法的。

所謂主體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能夠成為行政主體的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主體應當是依法設立的行政機關或者依法被授予行政職權的組織。

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

授權合法性是指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的授權範圍內實施行為,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授權的重要內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內容的法律要求:行為有確鑿證據證明,有充分的事實依據。行為有明確的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適用正確。法案必須公平合理,符合立法宗旨和精神。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程序是實施行政行為的步驟、時限和其他方式。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通過壹定的程序來表達,不存在脫離程序的行政行為。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響著行政行為實體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

對抽檢結果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抽檢結果認定相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發放、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加大對有不良信用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頻次,對有嚴重違規行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管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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