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法
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壹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擴展數據:
軍用物資采購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物資采購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壹)材料達到壹定規模且無保密要求;
(2)有壹定數量的供應商並存在市場競爭;
(3)材料通用,有明確的技術標準和規格;
(四)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公開招標並有時間保證;
(五)決定中標的依據可以是價格。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壹且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物資采購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和軍事秘密的;
(二)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
(三)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采購總值的比例較大。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且不適宜招標的物資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壹)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總價無法提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