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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分配和勞務派遣

法律主觀性: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企業(實際用人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務支付事實發生在被派遣勞動者與被派遣企業(實際用人單位)之間。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承包給相關機構,由相關機構根據公司要求安排自己的人員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兩者的區別是: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法適用於勞務派遣,合同法適用於勞務外包。2.勞務外包可以是個人、法人或其他實體;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單位。3.勞動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這是兩者的主要區別。發包企業不直接管理勞務外包單位的員工,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由勞務外包單位自行確定;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勞動。4.勞務外包壹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和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進行結算,合同對象壹般為“物”;勞務派遣壹般以派遣時間和費用為標準,費用按約定派遣人數結算。合同的客體壹般是“人”。換句話說,勞務外包下,用人單位買的是“勞務”,勞務派遣下,用人單位買的是“勞務”。5.違法的後果是不壹樣的。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發包單位和承包方按照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承包單位對承包方員工基本不承擔責任;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 *勞動合同制用工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基本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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