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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環境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壹般包括

生產環境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壹般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因素以及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危害因素,具體如下:

1.生產過程中產生或存在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學因素(如壹氧化碳、二氧化硫、鉛煙和粉塵)、物理因素(如高溫、高壓、高濕、噪聲、振動和各種輻射)和生物因素(如炭疽、布魯氏菌病和森林腦炎病毒);

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勞動強度過大、勞動工具不合理、勞動時間過長或安排不當、個別器官過度使用、勞動姿勢不良等。

3.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環境因素、不合理的廠房或布局以及其他生產過程中散發的有害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壹)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具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離的原則;

(四)有孕婦更衣室、沐浴間、休息室等配套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壹)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體系;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第二十五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並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洗滌設備、應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域。

對於放射性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和儲存,用人單位必須配備防護用品和報警裝置,確保接觸輻射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定期維護和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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