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過程中產生或存在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學因素(如壹氧化碳、二氧化硫、鉛煙和粉塵)、物理因素(如高溫、高壓、高濕、噪聲、振動和各種輻射)和生物因素(如炭疽、布魯氏菌病和森林腦炎病毒);
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勞動強度過大、勞動工具不合理、勞動時間過長或安排不當、個別器官過度使用、勞動姿勢不良等。
3.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環境因素、不合理的廠房或布局以及其他生產過程中散發的有害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壹)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具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離的原則;
(四)有孕婦更衣室、沐浴間、休息室等配套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壹)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體系;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第二十五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並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洗滌設備、應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域。
對於放射性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和儲存,用人單位必須配備防護用品和報警裝置,確保接觸輻射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定期維護和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