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只有兩種。在我國的民法體系中,賠償僅限於兩種情況,壹是侵權,二是違約。侵權很好理解,就是壹方侵害了另壹方的合法權利。比如兩個人打架,甲打傷了乙,甲侵犯了乙的人身權,需要賠償。再比如,A打碎了屬於B的花瓶,A侵犯了B的財產權,需要賠償。
除了侵權之外,違約也是賠償的法定事由,而違約的前提是“合同”即契約的存在。值得註意的是,合同不壹定指書面合同,雙方口頭約定也意味著合同成立。
違約後賠償的例子也很常見。比如甲和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作為購房者,A決定不買房,因為市場價格下跌。這是典型的違約行為,甲需要向乙支付違約金。
再比如,甲拜訪乙開的店,雙方實際上形成了合同,暗示乙有保障甲安全的義務..店鋪內壹面墻突然倒塌壓壞,甲乙雙方違反合同中的安全保護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既不侵權也不違約。魚有骨頭,這是正常人都知道的,孩子的父母也知道。在吃魚的過程中,孩子被魚刺卡住,不幸死亡。整個過程中商家沒有侵權行為,所以不能以侵權為由進行賠償。
我們來看看店裏有沒有違約。店主確實有義務保證自己提供的食物不會損害客人的健康,但這種義務是有限的,不能無限擴大。前面說了,魚有刺是常識,沒必要特別提示。孩子的父母是法定代理人,知道孩子吃魚容易被卡住,所以店裏不存在違約的情況。如果因為魚的質量問題導致孩子食物中毒死亡或者生病,商家應該承擔責任。
順便問壹下,如果在餐館吃魚後商家有責任,是不是意味著賣魚的商家買了魚燒了卡在喉嚨裏也要賠償?顯然,法律是不可能這樣做的。
法院不會支持家長的訴訟。有朋友說,店家出於人道主義,應該給壹些補償。
第壹,所謂的人道主義不是強制義務。商家可以給也可以不給。這個事情完全掌握在商家自己手裏。
第二,我相信主體是願意給予人道主義賠償的,但金額肯定會和孩子家長提出的60萬元相差甚遠。比如商家願意出1,20000,而家長的心理價位至少是40萬,雙方不可能達成壹致,否則題主不會問這個問題。
第三,父母很可能會向法院起訴商家。有良心的律師不應該接這個案子,但是有的律師什麽案子都會接,反正可以拿到壹部分律師費。如果主體真的收到應訴通知,不要慌。對方是不可能打贏這場官司的。敗訴方除了自己請律師還要支付訴訟費用,那就讓他起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