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的兇器,應當從兩種情況認定:壹是國家管制的器械,即器械本身屬於國家管制範疇,如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必須屬於兇器。2.其他作案時攜帶的工具,如磚頭、菜刀等。這些儀器不受國家控制。確定它們是否屬於兇器,必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其中槍支、爆炸物對社會危害較大,國家嚴格控制。《槍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槍支、爆炸物品的資質、使用範圍、使用區域等都有明確規定。行為人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的範圍和區域持有,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如果他攜帶它們進行犯罪活動,他應該被認定為武器。換句話說,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設備是壹種違法行為,這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旅行者的犯罪傾向。如果行為人攜帶上述設備進行搶劫,無論行為人的目的是否是為了實施犯罪,都認定為攜帶兇器搶劫。其他作案時攜帶的工具,如磚頭、菜刀等。這些儀器不受國家控制。確定它們是否屬於兇器,必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持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或者攜帶其他器械以實施犯罪為目的的行為。比如,槍支在用於犯罪時是殺人武器,在執法人民警察手中是自衛或制止犯罪的有效武器;菜刀基本上家家戶戶都有,不是國家禁止的,但在犯罪分子手中卻成了“殺人武器”。至於如何判斷是否屬於兇器,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壹概而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械搶劫;(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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