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有權要求吸煙者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停止吸煙;有權要求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及其監督人員勸阻和制止吸煙;有權向衛生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內放置吸煙器具和設置煙草廣告。勸阻違法吸煙,不聽勸阻的請其離開。不聽勸阻不離開的,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個人發現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壹)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要求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人員予以勸阻;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不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
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主辦單位不得提供、使用或贈送煙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煙草制品。國家工作人員、教師和醫務人員應帶頭控煙。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不吸煙,教師不在學生面前吸煙,醫務人員不在病人面前吸煙。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十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和索要吸煙用具,並自覺聽從勸阻;在禁煙場所吸煙要合理避開不吸煙者,不要亂扔煙頭。
在禁止吸煙的經營場所吸煙,不聽勸阻被要求離開經營場所的,無權向經營者追償已消費的費用;如果服務已被接受但費用尚未支付,則應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控制吸煙職責:
(壹)建立控制吸煙管理制度,配備監督員,做好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入口處和其他顯著位置設置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要求的標誌,保持標誌完整、清晰;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放置吸煙器具和煙草廣告;
(四)勸阻違章吸煙,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不聽勸阻不離開的,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鼓勵場所經營者、管理者采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控、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該場所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