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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強迫員工做不屬於自己工作的事情是否違反勞動法?

這是非法行為。如果對公司的做法有疑問,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主張自己的權益。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將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被侵害的勞動者按照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法律分析

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的工作,讓他人工作是違法的,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首先,妳可以不做自己的工作,但是可能會違反公司的管理規定。公司也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哪怕是自己的工作,也不能強求。本職工作之外的工作需要對方同意,否則有權拒絕。如果和公司協商不成,應該先投訴再仲裁。勞動爭議是現實中常見的糾紛。由於種種原因,勞資糾紛在所難免。勞動爭議的發生不僅不能維護正常的勞動關系,而且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不利於社會穩定。因此,要正確把握勞動爭議的特點,積極預防。目前,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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