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綜合辦公室(國際合作部)。組織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公文處理和新聞宣傳,承辦重要會議;管理機關的財務、檔案、資產、保密、安全、後勤等行政事務;負責電力市場統計,統壹發布信息,負責組織建立電力監管信息系統;負責電力監管機構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電力監管的國際比較研究;管理電力監管派出機構的涉外事務和相關國際合作項目;負責組織國際交流合作活動,安排人員出訪,接待國(境)外人士來訪;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2)政策法規司(電力體制改革辦公室)。起草電力監管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或修改建議;負責授權範圍內電力法律法規的解釋和宣傳;在會議中統壹審議各類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根據國家關於電力體制改革的決策和部署,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組織辦理涉及電力監管機構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的應訴。政策法規司設有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專家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工作。(3)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發電業務許可證管理辦法,頒發和管理發電業務許可證;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審批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置方案;監督檢查容量電價的執行情況;監督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調度、信息披露和結算;查處市場價格操縱行為;參與制定電力發展規劃;參與發電企業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的制定和監督檢查;監管非競爭性發電業務。(4)輸電監管部門。制定輸電業務許可證管理辦法,頒發和管理輸電業務許可證;參與輸變電企業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的制定和監督檢查;監督輸電企業無歧視、公平地開放電網;監督檢查輸電企業成本規則和輸電電價的執行情況;參與電網發展規劃的制定並監督實施,監管電網企業的投資行為。(5)供電監管部。制定供電業務許可證管理辦法,負責指導供電業務區域劃分,頒發和管理供電業務及相關業務許可證;參與供電企業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的制定和監督檢查,制定供電服務投訴和處理程序,監督電能和供電服務質量;監督檢查供電企業成本規則和銷售電價的執行情況;監督供電企業的信息披露;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電力普遍服務計劃並監督實施。(6)價格金融監管司(稽查局)。研究提出容量電價、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的定價建議;監督各項輔助服務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制定輸變電企業成本規則;配合環保部門監督檢查電力行業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標準的執行情況;根據公平競爭的原則,提出電力企業兼並重組的建議;負責電力行政執法;擬定電力糾紛解決程序,處理投訴、申訴和電力糾紛;組織電力市場違法案件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於違法案件處理的決定。(七)人事培訓部(黨委)。擬訂機關、機構的人事管理制度;承辦幹部調配、任免、考核、培訓、獎懲、交流、出國政審、公務員工資福利、社會保險、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負責在京機關、直屬單位、代管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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