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的,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後的追償方式如下:
1.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後,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追償;
2.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後,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3.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施救費用;
4.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或者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應當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交通救助基金的返還流程如下:
1.交通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包括墊付通知書和醫療機構墊付未清償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審查。在收到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和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1)是否屬於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墊付;
(2)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
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出結論。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轉入醫療機構賬戶;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後,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壹)施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