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學生因疫情不住校,學校有退還學費的義務。如果沒有,學生家長可以和學校協商取消。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主管教育的教育局投訴。
投訴中需要註意的事項有:
1及時投訴,及時向當地受理產品質量問題的部門投訴。
2.實事求是,不要隱瞞事實。
3、要求和意見要合理合法,投訴有理有據。
4.材料要齊全,投訴時要向受理部門提交書面材料。
向教育局投訴的途徑:
1.向當地教育部門或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投訴。
2.撥打當地投訴電話,向教育局反映情況。
3.登錄當地教育局官網,在線投訴。
4.寫壹份報告。
在官網填寫投訴的註意事項
1.為便於問題核實,倡導實名舉報,請提供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有效手機號等信息,以便進壹步了解。
2.請對報道的真實性負責,如實提供信息和證據。如果有誣陷或做假證的行為,就要承擔紀律和法律責任。
3.“舉報事項”內容不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理由不充分的,可以不予受理。
教育部治理教育亂收費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預警
1.不得跨學年或跨學期預收住宿費,無住宿的不得預收住宿費。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應根據實際住宿情況合理確定。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是各地要認真落實《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學生資助工作的通知》(教財發〔2020〕30號),全面落實各項學生資助政策,通過減免學費、住宿費或發放臨時生活補助等方式,加大對患病和受疫情影響的貧困家庭學生的資助力度。
三、學校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違規收費。
法律依據
《教育部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預警》
壹是不得跨學年或跨學期預收學費(教學費)。各地要按照當地人民政府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統壹部署復課,未開課或未開課的不得提前收取學費(教學費)。
二、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跨學期預收,無住宿的不得預收住宿費。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應根據實際住宿情況合理確定。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是各地要認真落實《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學生資助工作的通知》(教財發〔2020〕30號),全面落實各項學生資助政策,通過減免學費、住宿費或發放臨時生活補助等方式,加大對患病和受疫情影響的貧困家庭學生的資助力度。
四、學校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違規收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教育收費管理權限和屬地化管理原則,進壹步規範和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管理,嚴肅查處各類亂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