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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的基本格局是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四個方面的工作安排,體現了當前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決定突出了依憲治國的核心、科學立法的前提、嚴格執法的關鍵、公正司法的防線、全民守法的基礎、依法執政的保障、法治精神文化的靈魂。

1,科學立法是前提。

在立法工作中,黨中央、全國人大、政府和公眾都需要履行各自的職責。《決定》明確指出,要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重大問題的決策程序;完善有立法權的人大領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程序,健全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

2.嚴格執法是關鍵。

“立法不難,難的是執法。”決定中,嚴格執法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即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完善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3.正義是防線。

司法不公的深層次原因在於司法制度不完善、司法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決定》在這些方面做了很大努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壹系列改革措施來解決司法領域的問題。

4.守法是基礎。

“人民的權益要靠法律來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來維護”。守法首先是意識層面的。決定中提出,強化道德在法治文化中的支撐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法治文化。多層次多領域的依法治理同樣重要。《決定》提出,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這就需要充分發揮公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章程、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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