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學立法是前提。
在立法工作中,黨中央、全國人大、政府和公眾都需要履行各自的職責。《決定》明確指出,要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重大問題的決策程序;完善有立法權的人大領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程序,健全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
2.嚴格執法是關鍵。
“立法不難,難的是執法。”決定中,嚴格執法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即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完善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3.正義是防線。
司法不公的深層次原因在於司法制度不完善、司法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決定》在這些方面做了很大努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壹系列改革措施來解決司法領域的問題。
4.守法是基礎。
“人民的權益要靠法律來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來維護”。守法首先是意識層面的。決定中提出,強化道德在法治文化中的支撐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法治文化。多層次多領域的依法治理同樣重要。《決定》提出,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這就需要充分發揮公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章程、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