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時,每個發起人都需要有壹定的出資額,以保證公司的運轉,每個發起人都會成為公司的股東。出資形式可以是貨幣、實物或專利等。也有部分股東墊付他人出資的情況,即某人是股東,但實際上他並未出資。這將如何判斷?我們來看看新公司法關於預付款的規定。
壹、抽回出資
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不交付貨幣、貨物或者不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因某種過失而虛假出資的,不應以犯罪論處。
客體是違反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事實上會使公司註冊資本大大低於其註冊資本,甚至陷入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事實上無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者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擅自單方解除對其他股東的合同。這種單方面終止的自然後果也是註冊資本減少,容易導致公司因正常經營困難而終止。
第二,預付出資
第三方預付其股東的出資,以協助公司的設立。雙方之間形成借貸關系。
第三,抽逃出資與墊付出資的區別
先期出資是指第三方先行出資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先期出資是中國法律允許的;抽逃出資是公司法禁止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兩者的本質區別。
四、實踐中如何認定先行投資?
這就涉及到股東之間預付出資性質的認定問題。作為公司股東的人對公司不實際出資的,註冊資本出資實際上由另壹股東出資。與傳統的民間借貸糾紛不同,雙方未簽訂借款合同、未出具借條是否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取決於《公司法》關於股東出資義務的相關規定和公司成立時制定的公司章程。由於涉及股東之間先行出資性質的認定,不同於傳統的民間借貸糾紛,雙方的權利義務受公司法調整。雖然他們沒有簽訂借款合同,也沒有借過錢或者欠過錢,但是如果有公司相應的出資證明。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只要工商登記材料和公司章程顯示各自出資相應金額即可。前者未按照《公司法》上述規定履行股東出資義務,後者將資金註入公司出資賬戶,部分資金由壹方墊付給另壹方,其性質應屬於借款。
總之,做生意需要誠信。在現代社會,誠信是市場經濟的靈魂,是企業經營的“金名片”。市場主體要以誠信打市場,守合同。
先行出資,如果公司登記完善,工商登記顯示其向股東出資,則兩者之間形成債務關系。先期投入和退出投入有很大關系,但後者是違法的,會受到嚴厲處罰。我們需要仔細區分兩者的區別。